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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首市工程竣工验收安全检测单位/办理可靠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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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竣工验收检测中心工程竣工验收检测单位工程竣工验收检测标准

2020-10-29

石首市工程竣工验收安全检测单位/办理可靠报告

曾经理  13590461208承接全国业务

本公司通过国家技术监督局计量认证,国家实验室认可。检测项目齐全,是一个具有第三方见证检验资质的大型、综合性检测单位。是业内的检测、鉴定、认证机构,专业从事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工程测量勘察,房屋质量检测,工程监理,工程咨询,隔震减震,地震安全性评价,建筑能源审计,能效测评,工业与民用建筑可靠性鉴定检测和房屋安全鉴定业务,在工程技术服务领域享有较高知名度。公司环境舒适,设备齐全,设有综合部、工程部、市场部、客服部、行政部和财务部等部门,工程部设多个鉴定组。公司采用国内外检测仪器,全部由zhengfu认定的有关权威计量部门进行鉴定。

哪些情况下,需要办理厂房经验收检测:

1、在施工场地周边的厂房,为了判别其在施工前后的安全性、判断受损程度、分析受损原因,在施工前后需要对厂房进行安全性鉴定;
 2、临时性厂房需要延长使用期的时候,需要对厂房的安全性进行鉴定,为后续使用年限提供建议;
 3、厂房达到一定的使用年限,有老化迹象,例如:主体结构出现裂缝、倾斜等异常迹象,危及房屋安全,需要对厂房的安全性进行鉴定;
 4、厂房改变使用功能,明显增加负荷,有可能危及安全,需要对厂房的安全性进行鉴定;
 5、发生过自然灾害(如水灾、火灾、台风、地震),影响厂房正常使用,需要对厂房的安全性进行鉴定;
 6、危及厂房安全、正常使用的其它情形。


厂房验收检测鉴定的主要内容:

鉴定的目的、范围和内容,应在接受鉴定委托时根据委托方提出的鉴定原因和要求,经协商后确定。

1.1初步调查应包括下列基本工作内容:

1查阅图纸资料,包括工程地质勘察报告、设计图、竣工资料、检查观测记录、历次加固和改造图纸和资料、事故处理报告等。

2调查工业建筑的历史情况,包括施工、维修、加固、改造、用途变更、使用条件改变以及受灾害等情况。

3考察现场,调查工业建筑的实际状况、使用条件、内外环境,以及目前存在的问题。

4确定详细调查与检测的工作大纲,拟定鉴定方案。

1.2鉴定方案应根据鉴定对象的特点和初步调查结果、鉴定目的和要求制订。内容应包括检测鉴定的依据、详细调查与检测的工作内容、检测方案和主要检测方法、工作进度计划及需由委托方完成的准备工作等。

1.3详细调查与检测宜根据实际需要选择下列工作内容:

1详细研究相关文件资料。

2详细调查结构上的作用和环境中的不利因素,以及它们在目标使用年限内可能发生的变化,必要时测试结构上的作用或作用效应。

3检查结构布置和构造、支撑系统、结构构件及连接情况,详细检测结构存在的缺陷和损伤,包括承重结构或构件、支撑杆件及其连接节点存在的缺陷和损伤。

4检查或测量承重结构或构件的裂缝、位移或变形,当有较大动荷载时测试结构或构件的动力反应和动力特性。

5调查和测量地基的变形,检测地基变形对上部承重结构、围护结构系统及吊车运行等的影响。必要时可开挖基础检查,也可补充勘察或进行现场荷载试验。

6检测结构材料的实际性能和构件的几何参数,必要时通过荷载试验检验结构或构件的实际性能。

7检查围护结构系统的安全状况和使用功能。

1.4可靠性分析与验算,应根据详细调查与检测结果,对建、构筑物的整体和各个组成部分的可靠度水平进行分析与验算,包括结构分析、结构或构件安全性和正常使用性校核分析、所存在问题的原因分析等。


厂房评定单元的承重结构系统的评级可按下列规定确定:

 a级含b级传力树且不大于30%;不含c级、d级传力树;
 b级含c级传力树且不大于15%;不含d级传力树;
 c级含d级传力树且小于5%;
 d级含d级传力树且大于或等于5%。
 仅以结构系统为评定单元的综合鉴定评级,可按照本条第二款执行。
 注:
 ①承重结构系统包括地基基础及结构构件。
 ②传力树是由基本构件和非基本构件组成的传力系统,树表示构件与系统失效之间的逻辑关系。基本构件是指当其本身失效时会导致传力树中其它构件失效的构件;非基本构件是指其本身失效是孤立事件,它的失效不会导致其它主要构件失效的构件。
 ③传力树中各种构件包括构件本身及构件间的连接节点。
 厂房评定单元的综合鉴定评级分为一、二、三、四四个级别,应包括承重结构系统、结构布置和支撑系统、围护结构系统三个组合项目,以承重结构系统为主,按下列规定确定评定单元的综合评级:
 一、当结构布置和支撑系统、围护结构系统与承重结构系统的评定等级相差不大于一级时,可以承重结构系统的等级作为该评定单元的评定等级;
 二、当结构布置和支撑系统、围护结构系统比承重结构系统的评定等级低二级时,可以承重结构系统的等级降一级作为该评定单元的评定等级;
 三、当结构布置和支撑系统、国护结构系统比承重结构系统的评定等级低三级时,可根据上述原则和具体情况,以承重结构系统的等级降一级或降二级作为该评定单元的评定等级;
 四、综合评定中宜结合评定单元的重要性、耐久性、使用状态等综合判定,可对上述评定结果作不大于一级的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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